欢迎来到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管理员: administrator   访问: 13,925 次   留言: 69 条
位置:

查看留言

页次:1/7页,每页10条,共69条    首页  1 2 3 4 5  下翻 尾页
  • 管理员
  • 管理员
公告:

招聘

2006-8-25 8:40:51
 本所荣获“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政法委授予的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多项殊荣,本着“不拒江河,方成太平洋;广纳贤才,共创新世纪”的发展理念,诚邀英才加盟。
    招聘岗位:专职律师两名,律师助理两名。
    基本要求:正直诚信,勤勉尽责,本科学历,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硕士学位及有律师实践经验者优先录用。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8号维明商务楼5楼529房间
联系电话:0311-87899558
电子邮箱:taipingyangls@sina.com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 管理员
  • 管理员
公告:

本站在线咨询已正式开通

2006-8-22 17:10:48
本站在线咨询已正式开通了!!!:)  
管理员回复 : ( 2006-8-24 14:33:30 )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我们会有专职律师,给您答复。
  • 高飞
  • 高飞
标题:

嫖娼

2008-11-10 12:43:34
律师
      你好我有一些事情帮我朋友问一下 
      有一天我朋友晚上去出去嫖娼但是去了以后什么都没做警察去了把我朋友带走了,完后还罚款2700百元正也没给收据什么的
那警察还威胁我朋友让他签字才把我朋友放出来了
                                            
                              我问一下那罚款用不用交呀
  • 刘先生
  • 刘先生
标题:

2008-10-10 15:50:01
求职律师助理.本人具备3年以上大型集团公司助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15533609502
管理员回复 : ( 2008-10-13 11:11:40 )
刘先生你好,不知你是否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并实习满一年,如已取得可先将本人简历发至我所邮箱:taipingyangls@sina.com,如符合我所要求,我所会及时与你取得联系。
  • 张志国
  • 张志国
标题:

教师属于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吗

2008-9-18 11:03:11
      我是河北省的一名教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今年,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学校仍和我们签了期限一年的聘用制合同,并且约定了单方面的违约金,我想咨询,我们和单位签的聘用制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吗,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吗,不是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应当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并且不得约定违约金吗,教师(我们都是国家正式的)不属于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吗,不能适用劳动法吗

   
管理员回复 : ( 2008-9-18 15:15:13 )
        在我国,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教师属于公务员序列的人员。教师不属于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如还有疑问,可致电张焕明律师,电话:0311---87897554,手机:13930485036。
  • 辛女士
  • 辛女士
标题:

2008-9-17 9:53:06
我在石家庄买的房子,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但地下室面积合同上是19.8平方米实际为25.5平方米误差超过了3%,现在开发商要求我们把超出的钱全部交上。我该怎么办?请回复谢谢!
管理员回复 : ( 2008-9-18 15:16:57 )
      地下室超过3%的部分,可以规定拒绝付款。如还有疑问,可致电张焕明律师,电话:0311---87897554,手机:13930485036。
  • 悄悄话
  • 豆豆
悄悄话留言
2008-9-3 16:07:44
此留言仅管理员可见。
回复查看码: 
  • 悄悄话
  • 小韩
悄悄话留言
2008-7-7 19:57:02
此留言仅管理员可见。
回复查看码: 
  • 悄悄话
  • bingbing
悄悄话留言
2008-5-5 13:34:11
此留言仅管理员可见。
回复查看码: 
  • 热爱生活
  • 热爱生活
标题:

单位不给入医保,职工患重大疾病该怎么办

2008-3-6 12:38:38
我的弟弟2004年11月13日上班,2007年患淋巴癌,同年8月8日请长期病假,单位说医疗期为3个月,三个月已过,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我知道劳动法规定单位不给职工入医保就该赔尝,但对于癌症,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具体如何操作?如果我要求仲裁该聘请哪方面律师?请贵所律师给与指导,告诉我具体操作方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再下代表全家尤其是病重的弟弟将不甚感激!
管理员回复 : ( 2008-7-29 12:45:32 )
    劳动部1994年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后,各地反映,规定中医疗期最长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延长医疗期。针对这种情况,劳动部1995年发出了《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原河北省劳动厅也有这方面类似规定。
    建议你请劳动方面的专业律师。


          张焕明律师 手机:13930485036
页次:1/7页,每页10条,共69条    首页  1 2 3 4 5  下翻 尾页